A. 性侵害迷思與澄清

 

 一 、 強暴犯都是陌生人?

  當然不是! 

  就如同性騷擾案件因為基於權力運作的展現,常發生在加害人與被害人彼此熟識,但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一般,被害人之熟識者所為的性侵害,也在案件中佔了相當高的比例。時有所聞的「約會強暴」即是典型的案例。約會強暴有可能是加害人預謀的行為,但更多時候卻可能是起因於性別迷思的影響,譬如男性誤以為女性「說『不』是為了故做矜持態,其實心理是『要』」,因而逕自霸王硬上弓。而女性在充滿性別刻板觀念的環境之下成長,往往對「性」一無所知,在遇到的時候,無法確切掌握自己的感覺,也因而無法給對方明確的回應,讓對方有機可乘,事後也有了藉口可以否認強暴的行為。但無論如何,不管雙方是男女朋友、夫妻或是其他關係,只要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性行為,都是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的犯罪行為!女性要更懂得掌握自身的性自主權。

 

二、約會關係或情人關係的兩人,可能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嗎?

  是的,不論朋友或是情人的關係有多親密,當性行為「違反另一方意願」時,就是一種「侵犯」。很多約會性侵害,就是因為以下 不正確的觀念 影響下而發生:

 

1 、答應和異性單獨出去,就是暗示可以和這個人有性行為。

2 、約會中,當一方出現性行為的邀約,而另一方雖然不要,但沒有極力反抗時,就是默許他 / 她想要。

3 、和異性約會但是沒有發生性行為,就顯示這個人沒有吸引力。

4 、在約會中,要跟對方有性行為,才是滿足對方約會的需要。

5 、獻出自己的身體或滿足對方的性需求,可以更加證明對對方的真愛。

6 、約會中如果發生其中一方不自願的性行為,誰叫當時氣氛太好了,另一方的性慾 被挑起。

 

三 、 因為無法克制的性衝動才會發生強暴?

  當然不是!

  性衝動絕不能作為強暴行為的藉口。如果一個強盜、殺人犯堅稱自己是一時衝動才犯下罪行,一般人就會因此覺得加害人實在值得同情嗎?如果衝動可以作為侵害他人的藉口,那麼社會大眾的人身安全與尊嚴如何維護?,再者,「性」也不會是無法克制的衝動,我們知道,很多強暴行為都是發生在預謀的狀況之下,加害人並不是因為一時衝動而起犯意的。性衝動其實是替強暴行為脫罪的藉口!我們在避免落入「懷疑受害人」的迷思中的同時,相對地,也要避免被加害人的藉口所誤導。

 

資料來源: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認識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摺頁

教育部委託婦女新知基金會『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例調查處理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