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1 月 9 日111學年度第七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通過

ㄧ、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申請事件,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八條及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採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之初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應至少有一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具備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或曾擔任案件調查小組成員者。

本小組召集人由成員推舉產生,負責小組會議之召開。

三、本小組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決議事項:

 (ㄧ)審議是否受理調查申請案。

 (二)審議是否需組調查小組。

 (三)擔任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成員並推薦調查小組之外聘成員名單。

四、本要點經本會通過後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