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87.5.18行政會議通過
92.6.19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第一次修訂
93.2.10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
93.6.18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第二次修訂
95.6.22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第三次修訂
95.10.3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9.23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9.30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

一、 本校為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及增進校園安全和諧,為保障憲法之基本人權及維護性別平等之權益,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設置「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二、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另置委員十八人。除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並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職員工生十一人組成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三、本委員會職司如下: 
  (1) 規劃學校性騷擾與性侵犯防治措施事件危機處理模式、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 
  (2) 規劃辦理校園人身安全教育研討活動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確保兩性人身安全。 
  (3) 規劃加強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辦理教師研習性別平等教育教學資料活動,及學生宣導活動。
  (4)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事務。

五、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協助輔導、座談、演講,並核實支付鐘點費、交通費。

六、本委員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該項經費由「相關單位」經費項下勻支或另以專案簽核,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奉核後實施。

七、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