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性騷擾

一、什麼是性騷擾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不管是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都包括在其中。 廣義來說,性騷擾可以按程度區分為五個等級,從輕微的性別騷擾,到性挑逗、性賄賂、到嚴重的性要脅、性攻擊。

二、誰來定義性騷擾

  雖然一項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個人的思想觀念、主觀感受,以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而有所差異,但也正因如此,我們不應先假定每個人都和自己有一樣的觀感,而更應該要去尊重別人不同的感受。所以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但只要是當事人不歡迎而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也就是說,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應以接受者,而非行為人之主觀感受為主。這是對個人尊嚴與主體最基本的尊重。

資料來源:摘錄自教育部委託婦女新知基金會『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例調查處理實務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