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107年12月28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因應措施」1份,請轉知所屬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5月7日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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