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追蹤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之處置案
 
說明:

一、依據110年6月7日本部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小組召集人第6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同條第6項規定:「第2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因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遭解聘之教師,倘學校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決議需執行處置,則其後續處置之追蹤執行,學校應依據同條第6項規定辦理。

三、次查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略以:「行為人違反第25條第6項不配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爰不因行為人解聘(喪失教師身分),而停止處置之追蹤執行。